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
来源: 银联POS机官网 发布时间:2022-05-21
第十九条 【产品设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改进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内部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第二十条 【披露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一条 【披露内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第二十二条 【营销宣传】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公示。第二十四条 【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二)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四)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平定价】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第二十七条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 (五)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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