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捆绑、砍头息、催收!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56条
来源: 银联POS机官网 发布时间:2022-05-21
强制捆绑、砍头息、催收!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56条
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第十七条 【内部考核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应纳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权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分值的5%。第二十一条 【披露内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第二十四条 【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四)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平定价】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第二十七条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五)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第四十条 【催收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四)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平台】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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